济宁医学院关于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的管理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9-06-19浏览次数:1081

为贯彻落实教育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教高〔20051号)和山东省教育厅《关于开展全省高等学校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》(鲁教高〔20061号)文件精神,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的积极性,提高我院专业建设整体水平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,是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体现学校办学优势与特色的有效途径。

第二条 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的目标:按照理念先进、目标明确、思路清晰,改革领先、师资优化、设备先进、教学优秀的要求,在专业教学条件、师资力量、人才培养模式、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、教学方法与手段、教学管理、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形成优势和特色,在我校、省内同类学校明显领先,并有较高的知名度。

第三条 学院启动校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工程,校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,在校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的基础上,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。

第四条 省级与校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。凡遴选入围的专业,可以使用“山东省高等学校品牌专业建设点”、“山东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”、“济宁医学院品牌专业建设点”、“济宁医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点”名称,面向社会,加强宣传。

第五条 对批准立项建设的省级和校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,学院予以重点建设,每个省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每年资助建设经费20万元,每个校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每年资助建设经费10万元。

第六条 学院对省级、校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人员以课时津贴的方式予以奖励,每年度每个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奖励课时津贴分别为500300标准课时,对同时获得校级、省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者,只核发最高一级的课时津贴,奖金由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负责人按照专业建设人员贡献大小分配。

第七条 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的资助经费(上级拨付和学院匹配的资助经费)属专项经费,用于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的建设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。

第八条 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。专业负责人负责主持拟订专业建设目标、制订专业建设规划,落实专业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,对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的目标、要求和验收标准,加强师资、课程、教材、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,深化教学内容、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,落实责任,强化管理,保证达到专业建设的预期目标。

第九条 对已立项建设的校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,我院每年进行一次检查。通过检查发现进展缓慢、工作不力的,将给予警告,直至取消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资格。省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情况由省教育厅负责检查。

第十条 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完成目标和任务后,省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估验收,校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由学院组织专家评估验收。

第十一条 评估验收合格者,省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由省教育厅授予“山东省高等学校品牌专业”、“山东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”称号,校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由学院授予“济宁医学院品牌专业”、“济宁医学院特色专业”称号,向社会公布。省级和校级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称号有效期5年。达不到评估验收标准的,视作未通过验收,撤销专业建设点,不再组织评估验收。

第十二条 品牌专业、特色专业建设成果将作为学校教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〇〇六年六月二日